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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月薪3万的女子提出离职后,公司以要寻找人交接为由让其继续工作3个月,然后突然让其走人。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近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聂某某(女)自2014年8月1日起入职北京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会所”),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3万元。
2022年1月13日,聂某某向北京丰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万元;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工资差额12.65万元;支付合伙人利润分配权益3.7万元,共计112.35万元。
2022年4月25日,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会所支付聂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76万元;驳回聂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时隔三个月之久,会所于2021年12月13日以同意聂某某辞职申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明显超出一般用人单位合理审批流程时间,缺乏合理性与劳动关系维系之善意,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任。
会所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