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跟团旅行,下景区观光车时车辆启动致摔伤。8月13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该院依法酌情判定原告自担责30%,被告景区、旅行社各担责35%即各承担医疗费8447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91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10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97元、残疾赔偿金47053元。
62岁的黄某诉称,前年6月其参加两日游活动中,乘大巴车到一景区,旅行社安排原告乘坐景区内观光车。在观光车停靠站,原告正在下车,司机启动车辆,致原告严重摔伤。受伤老人自行前往景区入口寻找工作人员,景区使用非救护车辆送医。原告在当地医院就诊后,当日转至北京一医院,后接受股骨骨折闭合复位螺钉内固定术等。
经诊断,老人左侧股骨颈骨折,髋关节活动障碍,术后经一年休养,至今仍活动不便,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原告认为,旅行社未对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景区作为观光车司机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二被告拒赔,原告起诉要求其连带赔偿医疗费24134.13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261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78元、残疾赔偿金1344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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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旅行社未到庭。被告景区辩称,观光车到站点,旅行团成员集体下车,车启动后,未及时下车的原告发现同伴下车,遂紧急跳车导致事故。观光车提示“车辆即将起步,请您扶稳坐好”后逐步起步,符合安全行驶要求,起步时进行安全审视,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石景山法院认为,根据景区提交的通话录音及庭审中双方陈述,可认定原告按旅行社安排自行在景区内游览,乘坐景区观光车到景点,下车时适逢观光车启动致摔伤。景区未进行观光车启动前的规范操作,导致原告对车辆行驶状态判断不足,在观光车启动时下车摔倒。景区有过错,构成侵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17条规定,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担责的,法院应支持。案涉旅行社未举证其工作人员随车维护上、下车秩序以及原告自行活动前尽到乘游览车注意事项的安全提示义务,旅行社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原告注意到司机正核实有无上下车人员,但未告知司机而自行下车,亦有一定过错。
二被告之间并无共同的主观故意和行为的共同性,不构成《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故法院不支持“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最后酌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林靖 通讯员 刘丽媛 李雪洁
编辑 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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